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原告酉○○
余英俊 原名:壬○辛○○卯○○癸○○巳○○庚○○己○○寅○○上9人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被告乙○○
申○○丁○○丙○○上1人訴訟代理人地○○
宇○○被告宙○○
戌○○午○○上1人訴訟代理人天○○被告辰○○上1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子○○
亥○○甲○○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丑○○
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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