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萬睿祥 原名 萬永祥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配偶吳淑芳之97年度所有薪資單影本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