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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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77號原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甲○○及被告乙○之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
(三)結婚登記申請書、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海基會認證書。
二、如原告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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