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建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71號上訴人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6萬720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0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