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83號上訴人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甲○○間,因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83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9,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鴻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