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丁○○兼右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於被告乙○○所涉殺人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少連偵字第六二五號)裁判確定,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乙○○所涉殺人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最高法院受理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一號),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而已終結,有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九十)台刑一字第二七六九三號函所檢送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七號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因本院前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所為裁定之停止訴訟事由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之。
三、但查,該被告乙○○所涉之殺人之犯罪嫌疑,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刑事庭判處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但該案件現經最高法院撤銷第二審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中,有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刑事判決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本件仍有停止訴訟之原因,本院前所為停止訴訟裁定所記載之原因,雖如前所述,因消滅而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撤銷,但該停止訴訟之事由仍屬存在,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重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慧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