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張家綺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壹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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