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二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富 相對人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二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陸佰叁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二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台幣(下同)陸佰貳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聲請免為假執行,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三二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變更提存物,並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伍佰萬元一紙,壹佰萬元一紙及壹拾萬元三紙,共計陸佰參拾萬元,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二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務上需要,擬改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公債提供擔保,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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