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丁○○
己○○丙○○乙○○戊○○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第六十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