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四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