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丙○○被告戊○○
丁○○○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十四號被告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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