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0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炎平 律師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任順律師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