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八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參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附於本院刑事卷宗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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