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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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2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九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一項│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八月十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署│署│察署││├────┼──────────┼──────────┼─────────┤│查│案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四0八號│三四0八號│三0一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八0號││七七三號││實├────┼──────────┼──────────┼─────────┤│審│判決日期│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定├────┼──────────┼──────────┼─────────┤│判│案號│││││││││││決├────┼──────────┼──────────┼─────────┤││確定日期│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九十六年七月二日│├─┴────┼──────────┼──────────┼─────────┤│合於中華民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奪公權期間或│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日,如易科罰金,以││罰金額│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註│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之罪,前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九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編號│4│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項│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關年度及案號│五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三九號│五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三九號│六年度蒞追字第五號│年度蒞追字第五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案號│同左案號│同左案號││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一│││││││三五九號│││││實├────┼─────────────┼─────────────┼─────────────┼───────────────┤│審│判決日期│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定├────┼─────────────┼─────────────┼─────────────┼───────────────┤│判│案號││││││決├────┼─────────────┼─────────────┼─────────────┼───────────────┤││確定日期│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期及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同左│同左│同左││勞役折算標準│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