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淑慧 債務人 孫嘉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伍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零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四八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柒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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