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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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689號上訴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原名 陳鵬仁 )上訴人 林慈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木清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萬9,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規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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