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竹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狀應載明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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