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
原   告  陳昱儒
被   告  彭重國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叁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係樂米創意有限公司(下稱樂米公司)之負責人,因
財務困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
104年8月間某日,將原告於103年6月16日起至104年9月間
投資卡西歐相機TR60之金額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予以
侵占入己,致原告受損。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這幾年的精
神賠償損失及財務損失278730元共400000元,
(二)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暨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合夥
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51號刑
事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確定在案,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侵占原告投資
款278730元,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至原告另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因非財產上損害賠
償(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限於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等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
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民法民法第
195條第1項前段參照),本件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有上開
情事,是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78730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翌日即自109年1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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