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建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
緣相對人詹建隆為借款人與聲請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9年5月10日,面額為
1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9年10月12日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99年10月12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21,4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