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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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73號聲請人 陳建利 代理人 游芬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7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4│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5│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6│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7│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8│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9│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802.8│││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