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亡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亡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亡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 楊徐素卿 相對人 楊文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王雲 皆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楊文海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楊文海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楊文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高雄縣○○市○○街○○○巷○號十二樓),於八十四年五月八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雖四處探尋,均未悉其行蹤。鈞院依聲請人之聲請,以九十一年家催第四六號公示催告,准對楊文海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七個月之申報期間已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提出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楊文海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四六號公示催告案卷宗,暨依聲請訊問證人 楊士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子楊文海於八十四年五月八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家催字第四十六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登報,現七個月之申報期間應已屆滿,未據上開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聲請人 陳明 ,及證人楊士賢(相對人之子)證述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四十六號案卷審核無訛;又楊文海雖因涉犯竊盜罪經本院刑事庭另案於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發佈通緝(八十四年易字第三四五號),然本院調該案卷,楊文海於該另案中,自八十四年二月七日偵查庭訊後就未再到院,故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宣告死亡之七個月公示催告期間既已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法條規定,本院自得於上開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因聲請人之聲請,為失蹤人死亡之宣告。又楊文海係於八十四年五月八日失蹤,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計至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止始滿七年,而應推定於該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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