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四十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所涉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犯行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署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七○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查獲之前揭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零點一一公克,毛重零點二一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零點四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右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