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鳳指定辯護人阮慶文律師被告賴榮波被告 曾秀蘭 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雲卿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淑鳳、賴榮波、曾秀蘭羈押期間各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淑鳳、賴榮波、曾秀蘭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將其羈押,並自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陳雅敏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