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李 敏
被   告  翁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2,6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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