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李 敏
被 告 翁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2,6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