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746號
原 告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峻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爐 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第二項內容未臻明確、特定,應
補正具體明確訴之聲明(即特定出租人)。
二、釋明當事人欄所列逢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是否為被告?並提
出逢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租金繳納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