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746號
原    告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峻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爐 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第二項內容未臻明確、特定,應
  補正具體明確訴之聲明(即特定出租人)。
二、釋明當事人欄所列逢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是否為被告?並提
  出逢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租金繳納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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