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8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855號
原 告 陳怡碩
被 告 夏東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票款,被告現住台北市○○區○○
○路○段○○○巷○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及支付命令異議狀
在卷可稽,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且票據付款地亦非屬
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