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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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35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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