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嫄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家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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