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秉錩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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