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小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小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八八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玖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八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謂:訴外人 謝德欣 明知上訴人雙眼失明,竟利用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向地下錢莊借款,且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為六萬元,惟據悉謝德欣僅借得四萬六千元,且已部分清償,否則地下錢莊豈有事隔月餘,方向上訴人追討之理等語,並提出殘障手冊為證,及聲請訊問證人謝德欣,經核上訴人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並致其未能提出前項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忠行~B法官徐福晉~B法官廖怡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