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安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部分)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36萬8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萬6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