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本金壹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5月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5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另於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甲○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月1日起連續5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1%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1筆借款時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三)詎料人自99年2月21日止,尚有14,847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