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97年10月28日│10,000元│97年10月28日│CH495649││0││││││1│││││├─┼───────────┼───────────┼───────────┼───────────┤│0│97年12月23日│20,000元│97年12月23日│CH0550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