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97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金
謝宗印 謝昀詠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宗佑
趙淑娟 上訴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2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謝金將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上訴人謝宗印3,000,000元,上訴人謝昀詠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謝金將75,750元,上訴人謝宗印46,050元,上訴人謝昀詠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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