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拆包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32號上訴人即原告北美洲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彩良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法定代理人 盧起恆 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132號給付拆包費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613,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柏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