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旭偉原名邱秉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告 徐偉傑 指定辯護人 簡旭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5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旭偉、徐偉傑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旭偉、徐偉傑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由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各有渠等之供述、證人之指證等卷內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均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核屬重罪,受此重罪之起訴,衡情足以引起強烈之逃亡動機,又被告邱旭偉之部分,前有指定渠得以新臺幣52萬元之金額具保,亦覓保無著,是以,均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羈押,是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0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被告均經訊問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自應從101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王詩銘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