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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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凌明貴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家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5款及第39條規定。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家暴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105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5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恒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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