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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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華亞別莊管理委員會
號法定代理人 黃榮森 相對人甲○○
巷5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既聲請就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立法明定直接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辦理,是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於此類事件,亦有適用。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地址為「台北縣○○鎮○○里○○鄰○○路○○○巷5之3號」,業經聲請人提出催告函、信封回執、建物登記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有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吟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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