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玉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佳欣
法定代理人 林翠蘭
訴訟代理人 張玉鳳
被 告 劉石亭
訴訟代理人 冉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玉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佳欣
法定代理人 林翠蘭
訴訟代理人 張玉鳳
被 告 劉石亭
訴訟代理人 冉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