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天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世雄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被告劉世雄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段○○○號1樓房屋、彰
化縣田尾鄉○○村○○巷00號1樓及3樓房屋之歷年來稅籍資
料、平面圖影本及外觀照片。
三、前開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多少元?並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