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鐘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忠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