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訴訟代理人  蕭明菖
被   告  龎芸芸龎芸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00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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