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182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方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38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
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
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嘉義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紙、本
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可稽。原告既
未遵期補正,其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