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桃園市○○○街○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乙○○戶籍址確為「桃園市○○○街○號」,
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