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債權人高雄市路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順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年月日表示,具體載明各段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及截止日。
二、請釋例違約金之計算式。(何謂「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二成計收」?)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