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0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政叡 (原名: 吳志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