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713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孟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