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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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382號
原   告  簡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璿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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