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建字第74號原告辰陽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正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弘 訴訟代理人甲○○
己○○ 吳永茂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
史乃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乙○○,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吳文弘,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份(本院卷第163頁)在卷可憑,並據吳文弘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4年2月21日承攬被告之「廢熱鍋爐現場安裝」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施工地點位於系爭工程之業主南亞塑膠公司(下稱業主)之麥寮AN廠鍋爐區,由原告負責為被告新設廢熱鍋爐作現場安裝之工作,兩造並簽立設備承攬書1份(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嗣因被告所製作之鍋爐爐體尺寸不合、被告部分工作未完成,以及系爭工程之業主南亞塑膠公司要求被告施作,經被告之現場工地主任丙○○轉而要求原告配合追加工程等事由,致原告在系爭契約所約定施工範圍以外,又額外追加施作工程合計81項(追加施作工程之內容及金額詳如附表1至4所示,另註明每項工程與本院卷第13至17頁原告公司追加工程款核定草案所對應之項次,下稱系爭追加工程),系爭追加工程款合計1,536,000元,而系爭追加工程均經被告之現場工地主任丙○○口頭答應給付工程款,且系爭追加工程已於94年5月30日全部完工,被告自應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1,536,000元,今原告僅於1,482,00
0元範圍內請求被告給付(本院卷第118頁)。另系爭工程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被告自應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給付尾款210,000元。綜上,原告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1,482,000元及系爭工程之尾款210,000元,合計1,692,000元。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69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就附表1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同意給付部分」合計210,500元部分之工程款,同意給付。惟就其餘追加工程部分,均屬系爭契約範圍內之工程,且被告並未同意追加,此部分原告自無請求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之權利。另系爭工程固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惟兩造於系爭契約第5條第17項已約定原告不得將系爭工程轉包予他人施作,否則被告有停止工程款發放之權利,而系爭工程原告係轉包予龍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生公司)施作,原告已違反上揭約定,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尾款。又兩造於系爭契約已約定係連工帶料,則就系爭工程有關之材料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惟被告已替原告代墊材料費用合計504,345元(下稱系爭代墊費用),且系爭代墊費用業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給付,原告自應給付被告系爭代墊費用,被告爰就系爭代墊費用主張抵銷等語置辯。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對下列事項不予爭執,並有系爭契約1份(本院卷第10至12頁)在卷可憑,堪認為真實:
⑴原告於94年2月21日承攬系爭工程,原告施工地點位於系爭
工程業主之麥寮AN廠鍋爐區,由原告負責為被告新設廢熱鍋爐作現場安裝之工作,兩造並簽立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金為2,100,000元。
⑵系爭追加工程已於94年5月30日全部完工(本院卷第67頁、
第178頁)。另系爭工程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本院卷第178頁),被告並已給付原告工程款1,890,000元,尾款210,000元則尚未給付(本院卷第85頁)。
⑶如附表1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同意給付」部分之工程款210,500元,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76頁)。
五、本件爭點為: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1,482,000元,有無理由
?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之尾款210,000元,有無理由?⑶被告以系爭代墊費用向原告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1,482,000元,有無理由?原告主張如附表1至4所示之系爭追加工程,均係在系爭契約約定之施工範圍以外,且均經被告之現場工地主任丙○○口頭答應給付工程款,又系爭追加工程已於94年5月30日全部完工,被告自應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等語,被告就附表1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同意給付」合計210,500元部分之工程款,其同意給付等情不予爭執,惟辯稱:就其餘追加工程部分,均屬系爭契約範圍內之工程,且被告並未同意追加等語,經查:
⑴如附表1所示「被告同意給付」部分:原告主張如附表1所
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同意給付」合計210,500元之工程款,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同意給付(本院卷第32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工程款210,5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⑵如附表2所示「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部分:
本件系爭工程被告之工地現場負責人係丙○○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第118頁),而原告所提出之原告公司追加工程款核定草案(本院卷第13至17頁,下稱核定草案),係原告先製作協力廠商點工單(下稱點工單,本院卷第71至77頁)予被告,並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經被告依系爭契約逐一審核上開核定草案之內容,而核定草案「承辦同意」欄所載金額係表示經丙○○同意給付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85頁),是該核定草案「承辦同意」欄部分之追加工程款,係經被告依據兩造所簽立系爭契約逐一審核後,於核定草案「承辦同意」欄載明金額,表示係經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之事實,應可認定。而丙○○係被告就系爭工程之工地現場負責人,則丙○○就系爭工程相關事務自有代理被告之權限,且被告應負授權人之責,是該核定草案「承辦同意」欄部分之追加工程既經丙○○同意給付,則被告自應負給付之責。另原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確有支付如附表2所示之工程費用(即附表2所示施工人數),亦據原告提出點工單及施工人員之薪資扣繳憑單16份為證,被告雖否認點工單之真正,惟查,證人丁○○即系爭工程之現場施工人員於本院證稱:追加工程內容都是人力的工錢,工人是焊接跟鐵工,每人每日工資不同等語(本院卷第120頁),此與點工單上所載追加工程費用,均係電焊工或冷作工費用之情形相符,況被告就系爭追加工程其同意給付部分之工程款,原告於點工單亦已載明每項工程之施工人數及工程費用,被告對此部分費用於核定草案中不予爭執並同意給付,卻對相同性質之上開追加工程費用表示質疑,足認被告之辯解僅係空言否認,不足為採,原告主張其有支付此部分追加工程之費用,應可採信。綜上,原告主張如附表
2所示系爭追加工程中「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部分合計111,000元之追加工程款,被告應負給付責任,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⑶如附表3所示「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給付」部分:
原告主張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記載「正熊」部分,係指該部分追加工程係可歸責於被告,則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等語。經查,上開核定草案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時,經被告依系爭契約逐一審核核定草案之內容等情,已如上述,而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有部分係記載「正熊」即指被告公司,足認被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已自承係可歸責於己,且原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確有支付如附表3所示之工程費用,業據原告提出點工單及施工人員之薪資扣繳憑單16份為證,應可採信,已如上述,則原告請求被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負給付之責,自屬有據。而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有記載「正熊」部分,詳如附表3所示「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給付」部分(另核定草案項次第14、15、16、17部分,原告雖主張均係可歸責於被告,惟此部分係記載「辰陽」後再以括號記載「正熊」及「育興」,足認此部分經被告審核後,並未同意係可歸責於被告,則此部分自不應列入係可歸責被告之範圍),合計工程款為52,5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工程款52,500元,應予准許。
⑷如附表4所示,其餘追加工程部分:
原告主張此部分追加工程,均經丙○○口頭答應給付工程款,被告應負給付之責等語,惟已為被告否認,辯稱:伊並未同意追加工程等語,則原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而原告雖舉證人丁○○於本院證稱:伊當時有在系爭工程之工地工作,伊是受僱於龍生公司,被告公司的現場監工是丙○○。施工過程中,有一些工程不在圖面上的,伊有向丙○○說伊不可能施作,但丙○○仍要 伊施 作,且說會和伊老闆 蔡茂生 (即指龍生公司負責人)講,伊請示過蔡茂生,經其同意後伊才施作,至於丙○○與蔡茂生有無書面資料,伊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119、120頁),依證人丁○○上揭證詞內容,僅能證明證人丁○○有依丙○○之要求而施作追加工程之事實,惟證人丁○○並未受僱於原告公司,亦非原告於系爭工程之工地現場負責人,則丙○○要求證人丁○○施作追加工程,與原告並無關聯,是證人丁○○上開證詞並不能證明兩造有此部份追加工程之約定。此外,原告復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有此部分追加工程之約定,則原告主張此部分追加工程均係經丙○○口頭答應給付工程款云云,尚難採信。至於原告另主張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有記載「南亞」部分,係原告應業主之要求而施作,被告應負給付之責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陳稱:責任歸屬欄有註明「南亞」部分,係因原告表示此部分是業主要求要施作的,但伊不清楚,故伊才加註「南亞」,表示這部分與業主有關等語(本院卷第85頁),是核定草案「責任歸屬」欄有部分固經被告註明「南亞」,惟被告記載之用意僅係表示此部分與業主有關,自難認被告已同意給付或係可歸責於被告,則原告主張被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應負給付之責云云,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⑸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系爭追加工程款,於如附表1
所示「被告同意給付」部分210,500元、附表2所示「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部分111,000元、附表3所示「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給付」部分52,500元,合計374,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之尾款210,000元,有無理由?本件系爭工程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兩造簽立之系爭契約第8條付款辦法第3項約定:「尾款10%,經業主驗收合格或出廠後6個月期滿,再申請尾款」,是系爭工程既已於94年10月26日經業主驗收完畢,則原告依據上揭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尾款210,000元(即系爭契約總價金2,100,000元之10%),自屬有據。雖被告抗辯: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7項約定,原告不得將系爭工程轉包予他人施作,否則被告有停止工程款發放之權利,而系爭工程原告已轉包予龍生公司施作,原告違反上揭約定,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尾款云云,惟原告已否認有將系爭工程轉包予龍生公司之事實,並陳稱:當時伊是找其他工人幫忙施工等語(本院卷第178頁),則被告就原告有將系爭工程轉包予龍生公司施作一節,自應負舉證之責。被告雖舉證人丁○○於本院證稱:伊當時是在龍生公司工作,系爭工程不是龍生公司的,應該是原告公司的,我們只是原告公司的下包。當時伊在工地是小領班,上面還有1個姓朱的領班;伊沒有見過兩造訂立之系爭契約等語(本院卷第
119至121頁),是證人丁○○固證稱伊是原告公司下包云云,惟證人丁○○並不知悉兩造所簽立系爭契約之內容,且證人丁○○於工地尚須聽命其他領班之指示,足見證人丁○○並非系爭工地之現場負責人,衡情,證人丁○○應無從知悉系爭工程有無轉包之事實,且證人丁○○證稱:系爭工程是原告公司的等語,如上所述,亦不能證明龍生公司即有向原告次承攬系爭工程,且工程實務上亦承認「分包」之態樣(政府採購法第67條參照),則證人丁○○縱證稱:我們只是原告公司的下包等語,亦無從率爾認定其所稱之「下包」即屬「轉包」而非「分包」,是證人丁○○上開證詞,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有將系爭工程轉包予龍生公司施作之事實,此外,被告復無法舉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被告抗辯:原告違反不得將系爭工程轉包予他人施作之約定,伊得拒絕給付尾款云云,自不足為採。
八、被告以系爭代墊費用向原告主張抵銷,有無理由?被告抗辯:系爭契約約定係連工帶料,則就系爭工程有關之材料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惟被告已替原告支付系爭代墊費用,且系爭代墊費用業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給付,被告爰就系爭代墊費用主張抵銷等語,惟為原告所否認,陳稱:伊沒有請被告支付系爭代墊費用,也沒有同意給付等語。經查,被告辯稱其有支付系爭代墊費用一節,固據被告提出被告公司轉帳傳票4紙、被告公司出具之付款證明單1紙及統一發票
4紙為證(本院卷第39至42頁),惟系爭工程兩造約定係連工帶料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則有關系爭工程之材料供給原則上自應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並不須支付相關材料費用,而被告抗辯:伊有代原告支付系爭代墊費用,且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給付等情,已為原告所否認,則被告自應就其支付代墊費用係經原告同意,且經原告負責人同意給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被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自難採信。是被告既未經原告同意由其代為支付系爭代墊費用,尚難認被告對原告有請求返還系爭代墊費用之債權存在,從而,被告以系爭代墊費用向原告主張抵銷,自屬無據。
九、綜上所述,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系爭追加工程款,詳如附表1所示「被告同意給付」部分210,500元、附表2所示「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丙○○同意給付」部分111,000元、附表3所示「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給付」部分52,500元,合計374,000元,且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工程尾款210,000元,另被告不得以系爭代墊費用向原告主張抵銷。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374,
000元及系爭工程尾款210,000元,合計48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本院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併此敘明。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另被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就原告勝訴部分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一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林意芳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文廣附表1:
┌─┬────┬───────┬────┬────┬─────────┐│編│原告所提│追加工程內容│施工人數│工程費用│備註││號│核定草案│││(新臺幣││││之項次│││)││├─┼────┼───────┼────┼────┼─────────┤│1│7│鋼構修改│冷作工12│36,000元│被告同意給付││││BUCKSTAY│人│││├─┼────┼───────┼────┼────┼─────────┤│2│9│操作平台未灌漿│電焊工1│28,000元│被告同意給付││││,吊車無法作業│人、冷作│││││││工8人│││├─┼────┼───────┼────┼────┼─────────┤│3│12│Eco法蘭板拆除│冷作工2│6,000元│被告同意給付│││││人│││├─┼────┼───────┼────┼────┼─────────┤│4│22│鋼架修改│電焊工1│16,000元│被告同意給付│││││人、冷作│││││││工4人│││├─┼────┼───────┼────┼────┼─────────┤│5│24│爐管修改,尺寸│冷作工4│18,000元│被告同意給付││││不一│人│││├─┼────┼───────┼────┼────┼─────────┤│6│26│爐管修改│冷作工4│12,000元│被告同意給付│││││人│││├─┼────┼───────┼────┼────┼─────────┤│7│32│管線修改│電焊工1│19,500元│被告同意給付│││││人、冷作│││││││工3人│││├─┼────┼───────┼────┼────┼─────────┤│8│33│外爐壁保溫釘焊│電焊工1│10,500元│被告同意給付││││接出口│人、冷作│││││││工1人│││├─┼────┼───────┼────┼────┼─────────┤│9│35│煙道入口增加管│電焊工1│10,500元│被告同意給付││││2"及保溫釘焊接│人、冷作│││││││工1人│││├─┼────┼───────┼────┼────┼─────────┤│10│49│配合保溫泥工作│電焊工1│15,000元│被告同意給付││││,頂蓋切割及保│人、冷作││││││溫釘焊接│工2人│││├─┼────┼───────┼────┼────┼─────────┤│11│73│配合業主及欄杆│電焊工2│20,000元│被告同意給付││││修改│人、冷作│││││││工4人│││├─┼────┼───────┼────┼────┼─────────┤│12│74│回正熊載控制閥│冷作工2│3,000元│被告同意給付│││││人│││├─┼────┼───────┼────┼────┼─────────┤│13│93│圍牆及伸縮門復│電焊工1│10,000元│被告同意給付││││原│人、冷作│││││││工2人│││├─┼────┼───────┼────┼────┼─────────┤│14│112│正熊辦公室清理│冷作工2│3,000元│被告同意給付││││吊運至大連│人│││├─┼────┼───────┼────┼────┼─────────┤│15│113│正熊辦公室清理│冷作工1│3,000元│被告同意給付││││吊運至大連│人│││├─┴────┴───────┴────┴────┴─────────┤│備註:以上合計210,500元│└──────────────────────────────────┘附表2:
┌─┬────┬───────┬────┬────┬─────────┐│編│原告所提│追加工程內容│施工人數│工程費用│備註││號│核定草案│││(新臺幣││││之項次│││)││├─┼────┼───────┼────┼────┼─────────┤│1│1│土木基礎,地坪│冷作工7│21,0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未完成無法施工│人││丙○○同意給付│├─┼────┼───────┼────┼────┼─────────┤│2│20│等柵格板,拉安│冷作工8│36,0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全護網│人││丙○○同意給付│├─┼────┼───────┼────┼────┼─────────┤│3│21│等柵格板及欄杆│冷作工4│6,0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人││丙○○同意給付│├─┼────┼───────┼────┼────┼─────────┤│4│59│配合業主試車│冷作工5│28,5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人││丙○○同意給付│├─┼────┼───────┼────┼────┼─────────┤│5│63│配合業主試車│電焊工1│19,500元│被告工地現場負責人│││││人、冷作││丙○○同意給付│││││工3人│││├─┴────┴───────┴────┴────┴─────────┤│備註:以上合計111,000元│└──────────────────────────────────┘附表3:
┌─┬────┬───────┬────┬────┬─────────┐│編│原告所提│追加工程內容│施工人數│工程費用│備註││號│核定草案│││(新臺幣││││之項次│││)││├─┼────┼───────┼────┼────┼─────────┤│1│50│入口伸縮管安裝│冷作工5│22,500元│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尺寸不合修改│人││告應給付│├─┼────┼───────┼────┼────┼─────────┤│2│52│配合保溫泥工作│電焊工1│15,000元│係可歸責於被告,被││││、爐門切割及補│人、冷作││告應給付││││焊│工2人│││├─┼────┼───────┼────┼────┼─────────┤│3│54│切孔及補焊│電焊工1│15,000元│係可歸責於被告,被│││││人、冷作││告應給付│││││工2人│││├─┴────┴───────┴────┴────┴─────────┤│備註:以上合計52,500元│└──────────────────────────────────┘附表4:
┌─┬────┬───────┬────┬────┬─────────┐│編│原告所提│追加工程內容│施工人數│工程費用│備註││號│核定草案│││(新臺幣││││之項次│││)││├─┼────┼───────┼────┼────┼─────────┤│1│4│舊有煙道斷裂需│冷作工6│27,000元│││││固定│人│││├─┼────┼───────┼────┼────┼─────────┤│2│5│舊有煙道固定及│電焊工2│23,000元│││││焊接│人、冷作│││││││工5人│││├─┼────┼───────┼────┼────┼─────────┤│3│6│底座重新移位│冷作工11│33,000元││││││人│││├─┼────┼───────┼────┼────┼─────────┤│4│10│爐壁無法安裝,│冷作工12│48,000元│││││拆除鋼架│人│││├─┼────┼───────┼────┼────┼─────────┤│5│14│爐壁安裝,拆除│冷作工8│36,000元│││││鋼構│人│││├─┼────┼───────┼────┼────┼─────────┤│6│15│爐頂蓋吊裝拆除│冷作工8│36,000元│││││鋼構及斜支撐│人│││├─┼────┼───────┼────┼────┼─────────┤│7│16│爐頂蓋吊裝拆除│冷作工8│36,000元│││││鋼構及斜支撐│人│││├─┼────┼───────┼────┼────┼─────────┤│8│17│爐頂蓋吊裝拆除│冷作工8│36,000元│││││鋼構及斜支撐│人│││├─┼────┼───────┼────┼────┼─────────┤│9│23│爐內焊接保溫釘│電焊工1│10,500元││││││人、冷作│││││││工1人│││├─┼────┼───────┼────┼────┼─────────┤│10│25│爐頂蓋補板│冷作工3│13,500元││││││人│││├─┼────┼───────┼────┼────┼─────────┤│11│27│爐頂蓋補板及焊│電焊工2│30,000元│││││接│人、冷作│││││││工4人│││├─┼────┼───────┼────┼────┼─────────┤│12│28│爐頂蓋補鐵板及│電焊工2│30,000元│││││焊接│人、冷作│││││││工4人│││├─┼────┼───────┼────┼────┼─────────┤│13│29│爐頂蓋焊接│電焊工2│10,500元││││││人、冷作│││││││工1人│││├─┼────┼───────┼────┼────┼─────────┤│14│30│煙道出口校正及│電焊工2│30,000元│││││焊接│人、冷作│││││││工4人│││├─┼────┼───────┼────┼────┼─────────┤│15│31│煙道出口校正及│電焊工2│30,000元│││││焊接│人、冷作│││││││工4人│││├─┼────┼───────┼────┼────┼─────────┤│16│34│爐壁保溫釘焊接│電焊工1│3,500元││││││人、冷作│││││││工1人│││├─┼────┼───────┼────┼────┼─────────┤│17│36│配管點工│電焊工1│26,000元││││││人、冷作│││││││工3人│││├─┼────┼───────┼────┼────┼─────────┤│18│37│爐頂蓋修正焊接│電焊工1│19,500元││││││人、冷作│││││││工3人│││├─┼────┼───────┼────┼────┼─────────┤│19│39│配管點工│電焊工1│26,000元││││││人、冷作│││││││工3人│││├─┼────┼───────┼────┼────┼─────────┤│20│40│煙道入口焊接保│電焊工1│10,500元│││││溫釘│人、冷作│││││││工1人│││├─┼────┼───────┼────┼────┼─────────┤│21│41│煙道入口吊裝,│冷作工6│27,000元│││││尺寸吊下修改│人│││├─┼────┼───────┼────┼────┼─────────┤│22│42│配管點工│電焊工1│26,000元││││││人、冷作│││││││工3人│││├─┼────┼───────┼────┼────┼─────────┤│23│43│煙道入口修改,│冷作工6│27,000元│││││待吊車│人│││├─┼────┼───────┼────┼────┼─────────┤│24│44│配管點工│電焊工1│26,000元││││││人、冷作│││││││工3人│││├─┼────┼───────┼────┼────┼─────────┤│25│45│煙道入口吊裝、│冷作工6│18,000元│││││修改│人│││├─┼────┼───────┼────┼────┼─────────┤│26│47│配管點工│電焊工1│26,000元││││││人、冷作│││││││工3人│││├─┼────┼───────┼────┼────┼─────────┤│27│48│配管點工│電焊工1│13,000元││││││人、冷作│││││││工3人│││├─┼────┼───────┼────┼────┼─────────┤│28│51│配管點工│電焊工1│19,500元││││││人、冷作│││││││工3人│││├─┼────┼───────┼────┼────┼─────────┤│29│53│配管點工│電焊工1│19,500元││││││人、冷作│││││││工3人│││├─┼────┼───────┼────┼────┼─────────┤│30│55│配管點工│電焊工1│19,500元││││││人、冷作│││││││工3人│││├─┼────┼───────┼────┼────┼─────────┤│31│56│爐門及預留孔焊│電焊工3│22,500元│││││接│人、冷作│││││││工1人│││├─┼────┼───────┼────┼────┼─────────┤│32│57│試壓完成,配合│冷作工5│15,000元│││││業主試車│人│││├─┼────┼───────┼────┼────┼─────────┤│33│58│配管點工│電焊工1│19,500元││││││人、冷作│││││││工3人│││├─┼────┼───────┼────┼────┼─────────┤│34│60│配管點工│電焊工1│13,000元││││││人、冷作│││││││工3人│││├─┼────┼───────┼────┼────┼─────────┤│35│61│配合業主試車及│電焊工1│24,000元│││││增加管線│人、冷作│││││││工4人│││├─┼────┼───────┼────┼────┼─────────┤│36│62│爐壁補焊│電焊工2│16,500元││││││人、冷作│││││││工1人│││├─┼────┼───────┼────┼────┼─────────┤│37│64│爐壁補焊│電焊工2│16,500元││││││人、冷作│││││││工1人│││├─┼────┼───────┼────┼────┼─────────┤│38│65│配管點工(配合│電焊工1│19,500元│││││業主要求)│人、冷作│││││││工3人│││├─┼────┼───────┼────┼────┼─────────┤│39│66│配管點工及管支│電焊工2│26,000元│││││撐(配合業主)│人、冷作│││││││工6人│││├─┼────┼───────┼────┼────┼─────────┤│40│67│補焊│電焊工2│8,000元││││││人│││├─┼────┼───────┼────┼────┼─────────┤│41│68│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2│26,000元│││││線及支撐│人、冷作│││││││工6人│││├─┼────┼───────┼────┼────┼─────────┤│42│69│頂蓋補焊│電焊工2│11,000元││││││人、冷作│││││││工1人│││├─┼────┼───────┼────┼────┼─────────┤│43│70│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2│26,000元│││││線及支撐增加│人、冷作│││││││工6人│││├─┼────┼───────┼────┼────┼─────────┤│44│71│頂蓋補焊│電焊工1│7,000元││││││人、冷作│││││││工1人│││├─┼────┼───────┼────┼────┼─────────┤│45│72│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2│26,000元│││││線及支撐│人、冷作│││││││工6人│││├─┼────┼───────┼────┼────┼─────────┤│46│75│配合業主及欄杆│電焊工1│16,000元│││││修改│人、冷作│││││││工4人│││├─┼────┼───────┼────┼────┼─────────┤│47│76│配合業主及欄杆│電焊工1│16,000元│││││修改│人、冷作│││││││工4人│││├─┼────┼───────┼────┼────┼─────────┤│48│77│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1│16,000元│││││線及欄杆及清理│人、冷作││││││垃圾│工4人│││├─┼────┼───────┼────┼────┼─────────┤│49│78│配合業主修改管│電焊工1│16,000元│││││線及基礎灌漿│人、冷作│││││││工4人│││├─┼────┼───────┼────┼────┼─────────┤│50│89│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10,000元│││││線│人、冷作│││││││工2人│││├─┼────┼───────┼────┼────┼─────────┤│51│90│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10,000元│││││線│人、冷作│││││││工2人│││├─┼────┼───────┼────┼────┼─────────┤│52│100│業主要求增加管│冷作工2│6,000元│││││線、配管│人│││├─┼────┼───────┼────┼────┼─────────┤│53│101│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10,000元│││││線、配管│人、冷作│││││││工2人│││├─┼────┼───────┼────┼────┼─────────┤│54│104│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10,000元│││││線、配管│人、冷作│││││││工2人│││├─┼────┼───────┼────┼────┼─────────┤│55│105│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10,000元│││││線、配管│人、冷作│││││││工2人│││├─┼────┼───────┼────┼────┼─────────┤│56│108│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10,000元│││││線、配管│人、冷作│││││││工2人│││├─┼────┼───────┼────┼────┼─────────┤│57│109│業主要求增加管│電焊工1│13,000元│││││線、配管│人、冷作│││││││工3人│││├─┼────┼───────┼────┼────┼─────────┤│58│111│增加配管換墊片│冷作工2│6,000元│││││及試壓│人│││├─┴────┴───────┴────┴────┴─────────┤│備註:以上合計1,162,000元。││附表1、2、3、4之追加工程款合計1,5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