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楊陳月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何 國華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何國華 (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失蹤前○住○區○○街○段81之1號)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何國華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陳月女為失蹤人何國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台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失蹤前○住○區○○街○段81之1號))之母,何國華於民國52年發生 葛樂禮 颱風期間於臺北橋遭大水沖走,迄今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3月17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何國華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失蹤人何國華於52年葛樂禮颱風期間,在臺北橋附近遭大水沖走,惟何國華戶籍謄本上並無任可註記可佐(見本院卷第41至45頁聲請人所提何國華歷史戶籍謄本),且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即本院函詢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有無何國華因葛樂禮颱風失蹤協尋紀錄?但據該分局回覆,何國華係於100年8月4日因戶政事務所通報遷出未報而請求協尋,但至今仍未尋獲,有該分局回函可憑,可見並無任何國華係在葛樂禮颱風期間失蹤之佐證資料,本院因認應以戶政事務所通報何國華失蹤之100年
8月3日為其失蹤日,並據以裁定公示催告,且本院已於10
9年3月17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何國華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何國華自民國100年8月3日失蹤,計至107年8月3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郁庭